109装置(即六氟环氧丙烷及其下游衍生物项目废液、废气焚烧装置)属于六氟环氧丙烷及其下游衍生物项目的配套附属设施,在同一备案证明内,在六氟环氧丙烷及其下游衍生物项目审查过程中依托评价(审批手续详见附件),并与六氟环氧丙烷及其下游衍生物项目为同步试生产、同步验收。109装置于2024年5月验收,由山东奥萨斯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出具《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六氟环氧丙烷及其下游衍生物项目(废液、废气焚烧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通过了验收。109装置处理能力:废液:600kg/h,废气:2000Nm³/h,副产1440吨/年有水酸[即氢氟酸(≥20%)]。原验收报告中,109装置副产的1440吨/年有水酸[即氢氟酸(≥20%)]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 《有机氟化工焚烧副产氢氟酸》(T/CPCIF 0339-2024)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不允许有机氟化工焚烧副产的氢氟酸作为产品,必须作为危废,此文件实施后制订了有机氟化工焚烧副产的氢氟酸的产品标准。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淄博市检验检测计量研究总院对109装置产生有水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各项指标符合《有机氟化工焚烧副产氢氟酸》(T/CPCIF 0339-2024)中“有机氟化工焚烧副产氢氟酸”的产品质量要求,属于氢氟酸(≥20%)产品,若继续作为危废外运,造成了浪费,故将有水酸[即氢氟酸(≥20%)]由危废变更为外售。此次变更仅改变有水酸[即氢氟酸(≥20%)]产品用途,装置原有的主要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均未发生变化。 |